(2017)苏1311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超辰典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广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高庆焕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超辰典当有限公司,江阴市广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高庆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超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西湖路西湖上城19-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袁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广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石庄新街8号016席。法定代表人:许卫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庆焕,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江苏超辰典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广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高庆焕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宿中商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广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高庆焕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阴市广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高庆焕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500000元。被执行人江阴市广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高庆焕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 丹执行员 路景兰执行员 刘 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浩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