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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玉淼、福清市托老康复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淼,福清市托老康复中心,翁筠蘋,林宏,林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淼,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清市托老康复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林凡松(诉讼期间死亡)。被执行人:翁筠蘋,女,193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宏,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现定居澳大利亚。被执行人:林峥,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现定居澳大利亚,申请执行人李玉淼与被执行人福清市托老康复中心、林宏、翁筠蘋、林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7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市托老康复中心、林宏、翁筠蘋、林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清市托老康复中心、林宏、翁筠蘋、林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17)闽0181执148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719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