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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时贞、沈祥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时贞,沈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赵时贞,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沈祥玉,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时贞与被执行人沈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时贞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20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付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