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时贞、沈祥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时贞,沈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赵时贞,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沈祥玉,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时贞与被执行人沈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时贞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20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付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