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禄合与刘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皖1522执803号之一被拘留人:刘本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禄合与被执行人刘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本军拒不如实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本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