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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禄合与刘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皖1522执803号之一被拘留人:刘本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禄合与被执行人刘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本军拒不如实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本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