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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李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708号原告:张玉英,女,1940年3月26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涛,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张玉英与被告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刘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