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台州方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方从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方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方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方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村黄轴路163号,组织机构代码:06315871-0。法定代表人吴林兵。被执行人方从兵,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方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从兵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26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方从兵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方从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方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费300307.01元,前期违约金52802.92元及逾期违约金;返还扣件4287只、套管135只,负担案件受理费8144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费2202.65元。但被执行人方从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方从兵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方从兵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方从兵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方从兵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方从兵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方从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方从兵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从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方从兵采取媒体曝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方从兵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方从兵。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从兵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方从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从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7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