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19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跃方圆贸易有限公司与某电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跃方圆贸易有限公司,建昇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929号之二原告:深圳市腾跃方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龙志刚。被告:建昇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塘布村。法定代表人:钟伟生。原告深圳市腾跃方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昇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以(2016)粤1391民初19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建昇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账号为65×××64��银行存款12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跃方圆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跃方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建昇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账号为65×××64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受理费2754元,保全费113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跃方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新宏审��员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张梦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福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