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李晓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45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峰,男,汉族,中专文化,暂住太原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晓峰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平阳府第小区2号楼2单元501室,通过吸毒人员邢某(已另案处理)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马某冰毒20克。2017年2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晓峰在上述地址,通过吸毒人员邢某以67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马某50克冰毒。17时许,被告人李晓峰在上述地址,通过吸毒人员邢某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马某15克冰毒。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晓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晓峰当庭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其未实施过贩卖毒品的行为。邢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钱是其向邢某借的钱。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晓峰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平阳府第小区2号楼2单元501室,通过吸毒人员邢某(已另案处理)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马某冰毒20克。2017年2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晓峰在上述地址,通过吸毒人员邢某以67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马某50克冰毒。17时许,被告人李晓峰在上述地址,通过吸毒人员邢某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马某15克冰毒。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侦破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晓峰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由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当日在本市小店区平阳路平阳府第小区将被告人李晓峰抓获。2、(1)证人邢某的证言节录(2017年2月16日),过春节的时候我问过丁丁(指李晓峰)能不能买到冰毒,丁丁说能行。我问他方不方便,他说方便,这才开始常向他买。春节期间初五或者初六,我给了丁丁200元人民币,让他帮我拿5克冰毒,之后就没信了,也没退我钱。他帮我们买冰毒每克都能赚钱,而且他帮我们买回来之后还要向我们要一些毒品作为报酬。每次让他帮忙买的时候他就会说”拿回来给我拿上点”之类的话,还有的时候就是买回毒品后,直接从买回的毒品里拿一部分走。2017年6月27日证言节录,我向李晓峰购买毒品给他微信账户转过7400元,这钱是马某转给我的。收到钱后,李晓峰给了我们55克冰毒,当时马某也在场。(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邢某辨认出马某就是当时在其家中向李晓峰购买毒品的人”老马”,李晓峰就是当时卖给其和马某毒品的人。3、(1)证人马某的证言节录,我的毒品是2017年2月13日下午17点左右,在大马村平阳府第小区2号楼2单元501室的邢某家买的。邢某他给我介绍了一个叫丁丁的小后生,每次都是我把钱打给邢某,然后邢某再转给丁丁,然后丁丁去取毒品,丁丁把毒品取回来之后给邢某,然后再给我。2017年2月10日晚上6时许,我在小店区大马村邢某家楼下以每克135元的价格从邢某手中购买了20克冰毒,我给了邢某2700元现金。2017年2月13日下午4时许,我在邢某家中用我的微信号以转账的方式,分两次转给邢某8700元,第一次是6700元,第二次是2000元,然后丁丁第一次拿回50克冰毒,第二次拿回15克冰毒,一共购买了65克冰毒。我的微信号是我的手机号×××,微信名称是”A去他妈的老子没白活够本了A”,邢某的微信名称是”辉哥哥”。我购买的毒品大部分都是我自己吸食了,还有一部分抓我的时候被你们扣了。邢某对我说丁丁有便宜的渠道,他认识大货主,所以我才要找丁丁购买毒品的。每次向丁丁购买毒品冰毒,丁丁都有冰毒。(2)马某(微信昵称:A去他妈的老子没白活够本了A,微信号×××)给邢某(微信昵称:辉哥哥)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显示2017年2月13日16:00马某转给邢某6700元;同日16:23马某转给邢某2000元。(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马某辨认出李晓峰就是当时向其贩卖毒品的人”丁丁”,邢某就是当时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4、(1)被告人李晓峰的供述节录(2017.2.15),证实2017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4时左右,邢某给我打电话说想拿点冰毒,让我联系给他买点毒品冰毒,让我先去他家,我到了他家,看见还有个人在他家,邢某对我说这个人是老马(指马某),老马给了邢某2700元,邢某把2700元钱给了我,我以130元每克冰毒的价格向红红购买了20克毒品冰毒,我把毒品冰毒送到邢某家给了邢某,我看着邢某把毒品递给了老马,我就走了。我和邢某在一起吸食毒品的时候聊起来过,我说我认识一个朋友,就是卖毒品的,东西还不错,我能试着帮你们买。我以每克130元的价格从红红手里拿毒品冰毒,以135元的价格卖给邢某他们,20克冰毒我可以获利100元。第二次是2017年2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还是邢某给我打电话联系给他买50克毒品冰毒,电话里他就说这是给老马买的,他通过微信转账给我转了7400元,我以130元每克毒品冰毒的价格向红红购买了50克毒品冰毒,拿到之后送回邢某家,我放下毒品就走了。7400元里不全是买毒品的钱,应该是有我给邢某游戏充值他还我的钱,具体我也记不得了。这次我在红红处用6700元购买了50克冰毒,获利250元。我刚出邢某家不久,邢某就又给我打电话说老马想多要15克,就又给我微信转账了2000元。后来我就又返回红红处,又拿了15克冰毒,最后把15克冰毒送到邢某家给了他。这次获利50元。我卖给老马冰毒,每克获利5元,除了获得金钱利润外我还经常向他们要一些毒品吸食。(2)被告人李晓峰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显示2017年2月13日16:51李晓峰收到邢某(微信备注为辉哥)转账7400元;18:52李晓峰收到邢某转账1900元。(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李晓峰辨认出邢某就是当时向其购买毒品的人,马某就是当时通过邢某向其购买毒品的人”老马”。5、被告人李晓峰的尿样检验报告书,检测结果呈阳性。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晓峰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峰在侦查阶段有过三次有罪供述,供述内容稳定,与证人邢某、马某的证言及微信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当庭辩解无证据印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32年2月15日止。)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晓峰非法所得12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季丽清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玉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