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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万鹤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万鹤君,李丽,朱修帮,童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225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洪谷中大道139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4787-8。负责人:龚隽,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万鹤君,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朱修帮,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童爱萍,女,198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作出的(2015)东红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万鹤君支付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的款项358801.89元(暂计至2017年9月7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丽、朱修帮、童爱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万鹤君、李丽、朱修帮、童爱萍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7645元、执行费5280元(暂计)。现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鹤君、李丽、朱修帮、童爱萍银行存款381726.8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万鹤君、李丽、朱修帮、童爱萍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