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2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刑初514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遂平县城。负责人:陈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支行员工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张某2,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被告人张某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2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满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