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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风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扶风县城新区北大街市民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宏军,任主任。委托代理人:任翠翠,系扶风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员工。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杨某某支付扶风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5元,马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扶风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归还下欠借款本金44300元及利息,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间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21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三笔银行存款合计35605.8元,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任翠翠已将案件款56605.8元(含诉讼费1005元、执行费650元)领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