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万岁与周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岁,周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541号原告:李万岁,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周金华,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李万岁与被告周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万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万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