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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继华与郑州建材凤凰城壹叁家具商行、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继华,郑州建材凤凰城壹叁家具商行,任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670号原告宋继华,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郑州建材凤凰城壹叁家具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城南城三楼东区***号。被告任辉,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宋继华诉被告郑州建材凤凰城壹叁家具商行、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继华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池 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