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继华与郑州建材凤凰城壹叁家具商行、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继华,郑州建材凤凰城壹叁家具商行,任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670号原告宋继华,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郑州建材凤凰城壹叁家具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城南城三楼东区***号。被告任辉,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宋继华诉被告郑州建材凤凰城壹叁家具商行、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继华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池 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