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志华、马由素夫等与马由苏夫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华,马由素夫,马尚忠,马由苏夫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字第814号原告:马志华,男,回族,生于1975年2月18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阿力麻土乡兰家村吴家崖**号。身份证号:6229241975********。原告:马由素夫,男,东乡族,生于1971年8月19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阿力麻土乡兰家村吴家崖**号。身份证号:6229241971********。原告:马尚忠,男,东乡族,生于1972年2月2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阿力麻土乡兰家村吴家崖**号。身份证号:6229241972********。被告:马由苏夫,男,东乡族,生于1965年2月16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阿力麻土乡兰家村杨家崖。原告马志华、马由素夫、马尚忠诉被告马由苏夫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马志华、马由素夫、马尚忠于2017年10月26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华、马由素夫、马尚忠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华、马由素夫、马尚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志华、马由素夫、马尚忠负担。审判员 沙如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