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陈某某申请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应支付申请人陈某某案款5000元和诉讼费6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案款5000元和诉讼费650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6)赣0827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