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恢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小贺、庄保林等与徐先杰、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贺,庄保林,王清真,徐先杰,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贺,女,汉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庄保林,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清真,女,汉族,1959年11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徐先杰,女,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小贺、王清真、庄保林与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徐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徐先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徐先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