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兆旺与周宝民、泰兴市金环泵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旺,周宝民,泰兴市金环泵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799号原告:孙兆旺,男,194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圣,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宝民,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泰兴市金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野芹村桃园三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原告孙兆旺与被告周宝民、泰兴市金环泵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4日立案。原告孙兆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兆旺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孙兆旺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