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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兴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1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大道9号吉安总商会18楼。法定代表人:曾庆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姑娘桥村。法定代表人:单来法,该园艺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太白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郝轶凡,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徐兴明,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销货清单上备注的地址及陈若飞的陈述,即认定徐兴明购买苗木的法律后果应由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依据不足。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与徐兴明、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及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所供应苗木的数量应予查明,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判决付款责任的承担主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鸿飞审判员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