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兰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521号原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1号。法定代表人:康青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兰桥,男,汉族。原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15元,退回原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15元。审 判 长 邬化雨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