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现明、代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现明,代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现明,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秀娥,女,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上诉人刘现明因与被上诉人代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现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现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现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上诉人刘现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永广审判员 朱晓瑜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嵘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