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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6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6765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朱家勤业塑料制品厂与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朱家勤业塑料制品厂,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765号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朱家勤业塑料制品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大路村。实际经营者:施仲贤。被告: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法定代表人:何荣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华实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朱家勤业塑料制品厂诉被告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原被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朱家勤业塑料制品厂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朱家勤业塑料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冯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