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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凌支行与被申请人莫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凌支行,莫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1031号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凌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东太平里280号。负责人:陶亮辰,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莫丽娟,女,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太和区。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凌支行与被申请人莫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凌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莫丽娟在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政府账户中石油管道占地补偿款,账号xxxxxx,冻结标的为18万元人民币。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凌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凌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莫丽娟在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政府账户中石油管道占地补偿款,账号xxxxxx,冻结标的为18万元人民币。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立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