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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陈孝敬与青田丽田石材有限公司、王重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敬,青田丽田石材有限公司,王重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5020号原告:陈孝敬,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崇、陈晶晶,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青田丽田石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MA28J6HR7X,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舒桥乡叶村村。法定代表人:王重闹,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重闹,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陈孝敬与被���青田丽田石材有限公司、王重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陈孝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声明自行协商,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孝敬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