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西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与昭平县米奇网咖、王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昭平县米奇网咖,王雄,何淑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812号之一原告:广西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昭平镇竹园二街15号。主要负责人:庞明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辉,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昭平县米奇网咖,住所地广西昭平县。主要负责人:何淑芳,投资人。被告:王雄,男,1992年8月3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何淑芳,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广西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与被告昭平县米奇网咖、被告王雄、被告何淑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87元,减半收取计8293.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293.5元,由原告广西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发强人民陪审员 梁泽荧人民陪审员 黄冰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