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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党雪杰与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雪杰,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6164号原告党雪杰,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小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76968J。负责人:杨津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龙,该公司材料部长。被告王文生,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党雪杰与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王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党雪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党雪杰负担。审 判 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鹿伟玲书 记 员 王鑫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