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20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明与姜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姜德进,彭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0311号原告:蒋明,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四新,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德进,男,汉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均,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美玉,女,汉族,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与被告姜德进、第三人彭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蒋明负担。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