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7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谭文英与谭文华、谭小波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英,谭文华,谭小波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7337号原告:谭文英,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谭文华,男,约60岁,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谭小波(系谭文华之子),男,约34岁,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文英与被告谭文华、谭小波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后原告谭文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00元,减半收取计920.00元,由原告谭文英负担。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乾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