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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银开、张焕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银开,张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林银开,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焕春,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林银开与被执行人张焕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8民终177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焕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银开支付装修工程款4596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07月2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03月27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银开于2017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803执672号。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焕春系多起民事执行案件的债权人,本院通过全国、全省执行查控网分别于2017年05月03日、2017年6月29日、2017年09月24日、2017年10月24日先后四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焕春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596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焕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  秉  湘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