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与江明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江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攀宝钢材交易中心1幢1单元1-13号。法定代表人:王棋,总经理。被执行人:江明清,男性,汉族,1964年05月27日出生,住江津区双福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江明清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7281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24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晓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