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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丰县棠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志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棠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志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棠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城东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99088-0。法定代表人:谢四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志灵,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棠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玉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