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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赫章县松林坡腾达煤矿申请执行赫章县松林坡腾达煤矿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赫章县松林坡腾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毕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二路。被执行人赫章县松林坡腾达煤矿,公司所在地:赫章县松林坡乡。本院在执行毕节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赫章县松林坡腾达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执1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