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广汇彩钢钢结构经销部诉被告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茄子河区广汇彩钢钢结构经销部,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1049号原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广汇彩钢钢结构经销部。地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扬扬大街南。法定代表人:胡艳霞,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广汇彩钢钢结构经销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汉京文,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四队。法定代表人:宋伟,职务经理。被告:宋伟,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广汇彩钢钢结构经销部诉被告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广汇彩钢钢结构经销部以双方需要进一步完善结算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广汇彩钢钢结构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广汇彩钢钢结构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5.00元,减半收取383.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广汇彩钢钢结构经销部承担。审 判 员 彭汉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飞飞书 记 员 邵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