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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孙军杰与张友生、路丽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杰,张友生,路丽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649号原告:孙军杰,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委托代理人:张俊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张友生,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被告:路丽莎,女,汉族,1971年7月14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原告孙军杰诉被告张友生、路丽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孙军杰负担。审 判 长  岳东智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人民陪审员  朱留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