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孙军杰与张友生、路丽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杰,张友生,路丽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649号原告:孙军杰,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委托代理人:张俊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张友生,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被告:路丽莎,女,汉族,1971年7月14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原告孙军杰诉被告张友生、路丽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孙军杰负担。审 判 长 岳东智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人民陪审员 朱留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