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45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世国与重庆祥卓包装制品厂、郭洪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世国,重庆祥卓包装制品厂,郭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45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世国,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重庆祥卓包装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西永村宗树湾,组织机构代码79350943-9。投资人郭洪祥,重庆祥卓包装制品厂厂长。被执行人:郭洪祥,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世国与被执行人郭洪祥、重庆祥卓包装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洪祥所有的渝A****汽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郭洪祥、重庆祥卓包装制品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彭世国案款345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4306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75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45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程岩审判员 殷建华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雨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