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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刚与泽州县周村镇周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泽州县周村镇周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泽州县周村镇周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泽州县周村镇。法定代表人卫方正,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刚与泽州县周村镇周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泽州县周村镇周村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李刚工程款45068.70元,于2017年7月28日前履行;二、其他双方互不纠缠。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泽州县周村镇周村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刚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706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刚2017年9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618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606元,本院减半收取303元,确定由申请执行人李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韩 明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