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尹茂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4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茂,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8月2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49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尹茂在重庆市渝中区肖家湾马立可汽车中心店旁人行道,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4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左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现行捉获,查获前述毒品和毒资。被告人尹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刘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立功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尹茂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毒资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