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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62陈建华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562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华,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监视居住。辩护人曹海芳,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未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华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9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华及其辩护人曹海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陈建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某厕所内,趁被害人王某1正在上厕所无法反抗,用手指摸被害人王某1生殖器,待被害人王某1上完厕所欲离开时,阻拦被害人王某1离开,并脱下自己及被害人王某1的裤子,掏出生殖器欲强行插入被害人王某1的生殖器,但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成功,后听到附近有人说话的声音逃离现场。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2.证人刘某、陈某、顾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4.被告人陈建华的供述和辩解;5.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华奸淫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陈建华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曹海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建华在本次犯罪前无前科,系初犯,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建华实施强奸犯罪程度较轻,其身体与被害人仅停留在接触状态;3.被告人陈建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4.被告人陈建华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陈建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某厕所内,趁被害人王某1(女,2009年10月12日生)正在上厕所之机,用手指摸被害人王某1的生殖器,待被害人王某1上完厕所欲离开时,阻拦被害人王某1离开,欲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性关系,并脱下自己及被害人王某1的裤子,掏出生殖器欲强行插入被害人王某1的生殖器,但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插入,被告人陈建华的生殖器接触到被害人王某1的生殖器。随后,被告人陈建华逃离现场。当日,被害人王某1的母亲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将被告人陈建华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建华罹患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陈建华对此并无异议:1.书证:被告人陈建华的常住人口信息,残疾人证复印件,通州区四安卫生院门诊病历复印件,被害人王某1的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某村民委员会证明等;2.未到庭证人刘某、陈某、顾某、王某2、魏某等人的证言及证人刘某、魏某、羌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陈建华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5.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且应从重处罚。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建华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华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性尊严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永南审 判 员  徐 辉人民陪审员  沈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