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浩与王四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王四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3213号原告:张浩,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松岭,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四芳,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王四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张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浩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浩负担。审判员 苗胜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