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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终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游小红诈骗、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111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小红,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游小红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鄂0111刑初6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游小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初,被告人游小红对其姑父蔡某1声称自己能购买到利润高的内部基金,并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以此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蔡某1以现金、转账等方式交付的共计人民币50万元,游小红将骗来的钱挥霍后因无钱还款,于2015年6月对被害人蔡某1声称自己能购买到便宜的武汉市洪山区徐东东原锦悦小区商品房,并以此为由继续骗取蔡某1追加现金人民币13万元用于购房。被告人游小红将以上骗取的共计人民币63万元用于他处。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游小红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以能购买内部基金和低价购买房产为由,先后骗取其岳父李某1共计人民币77.7万元。2013年7月,被告人游小红以自己能够购买到利润高的基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储蓄卡现金人民币14500元以及信用卡一张,并欺骗胡某办理五张信用卡,被告人游小红先后从骗取的信用卡透支使用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游小红向公安机关投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10月28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卓刀泉派出所接到蔡某1的报警,称其侄女婿游小红以能够购买到高利润的基金以及便宜商品房为由,先后骗取其以现金、转账等方式交付的共计人民币63万元。办案民警找到游小红了解情况,其表示钱用来购买了武汉市洪山区徐东东原锦悦小区的商品房,民警到该小区售楼部查询发现其没有购买小区的商品房。10月31日,游小红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交待了其因公司周转问题骗取被害人蔡某163万元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16日,受害人胡某到该派出所报案,称多张信用卡被游小红以购买高额回报的基金为由诈骗13万元。2、银行业务凭证及流水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游小红骗取被害人蔡某1、李某1资金的情况。3、信用卡账单及还款记录。证实被告人游小红从胡某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以及胡某还本付息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4、房屋购买协议、承诺书、借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游小红为拖延还款,与蔡某2、李某1签订的房产购买协议,以及向胡某出具的承诺书、借条。5、营业执照、资产负债、利润表。证实湖北正在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3,公司自2014年12月成立以来,无资金流动,没有实际经营。6、证人李某3(游小红的妻子)的证言:游小红在2016年10月28日跟姑父一起来派出所的,当时我也在,因为游小红一直说姑父的钱用来买房子了,警察问了情况,做了笔录后我们就回去了。10月31日,我陪游小红又到派出所来投案,他承认自己是骗了姑父的63万元,而且钱已经挥霍光了。游小红以我的名义开了湖北正在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运作我不知道,他从来也不告诉我。公司的账目一直是代办会计在管理,后来我就去公司看情况,发现公司开办以来没有资金流动,我现在正在办理公司销户手续。2013年5月8日,我父亲给我银行卡上转了22万元,游小红说这是帮我父亲买基金的,他要求在我的卡上转一次,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做。游小红拿了我的银行卡又将钱转到他的资金账户,我在银行打了明细单。我和游小红只拿了结婚证,没有办婚礼,所以在结婚上没有产生费用。我有一张农行的银行卡,这个卡一直在我手上,游小红可以随意支配,他知道我的卡放在哪里,密码也知道。我父亲没有给钱我们为孩子治病,因为他骗钱的时间都是在我生孩子之前,我儿子是2016年11月出生的,这个时候家里早就没有钱了,治疗费是游小红出的,我不知道他在哪里搞的钱。有一次我看到游小红钱包里有六、七张信用卡,我就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这些卡是胡某给他让他购买基金的。游小红有没有帮胡某买基金我不知道,我就知道游小红经常把胡某的信用卡取现然后又还款,直到后来钱还不上,胡某就来问游小红怎么回事,基金收益什么时候回来,游小红就说快了,一直以各种说辞拖着,后来银行催的太狠,胡某自己就还了一部分。游小红取信用卡的钱干什么我不清楚,他每次都编各种理由糊弄我。7、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我被游小红骗了63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另外13万元是加在50万元上凑足63万元购买房子,游小红先主动给我们介绍有优惠,我们才给钱他购买的。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10月13日之间,我先后用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给游小红5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2013年1月20日我在家中给游小红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3年2月1日在假肢厂旁的建设银行转账10万元给他;2013年10月14日在同一银行转给他8万元,现在这个银行已经拆除了;2014年3月22日他又给我一张银行卡,这个卡是游小红的老婆李某3的,我在光谷步行街的农行转给他20万元;2014年10月11日在六合村他家中给了5万元,在我安卓小区的家中又给了5万元,以上的50万元是用来给他买基金的。2014年10月11日那次分两次给他10万元之后,他曾经给我6万2千元,说是其中一次5万的基金赚了1万2千元,没过多久他又说新的基金下来了,我们又把这个钱给他了,他就再也没有给我们钱。2015年的时候,游小红主动跟我们说投资的50万基金已经出来了,现在他手上有一套房子找关系可以便宜买,在徐东销品茂旁的东原锦悦小区,73万元可以买到125平米的房子,我说我只有13万元钱,他说13万元加上我的基金的50万元就是63万元,他自己帮我垫付10万元凑足73万元给我买房,我就给了他13万元。今年年初我打电话得知这个房子卖完了。游小红说这是内部操作的房子没有办下来,不用担心,也不让我们见他的买房关系人。我们把他逼急了,他就在2015年3月15日写了个房产购买协议,说是今年10月15日交房,但是房子到现在都没有交出来。他总是找我和我儿子借钱,其中有为他孩子治病的钱,几千几千的借。他还找我借3万元给他去送礼,我在光谷软件园的一个交通银行大楼下给了他2万元,现在想起来肯定是假的。8、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2年10月份,游小红和我的姑娘还在谈朋友,游小红给我们讲有基金可以买,我们当时问买什么基金,游小红说这是内部的事情不好给我们讲,我们当时就没有想那么多,我就把我的建设银行卡给了游小红,游小红就把里面的30万元转到了自己的账上,我们一直问买基金的分红怎么还没有到,游小红就找各种理由推脱,我们一直没有拿到分红。到了2013年5月8号左右,游小红看到我把旅社转手,有了22万元,他就跟我们说拿这22万元买基金,我当时还问游小红之前30万元买的基金怎么还没有分红,他说要半年以上才能分到红利,我当时就相信了游小红,又把存有22万元的建设银行卡给了游小红,游小红把里面的22万元,先转到李某3(卡尾号80014)的账户上,然后又从李某3的账户上转到游小红自己的账户上(卡尾号41638)。到了2013年9月份左右,游小红又跟我们讲可以买到45天理财基金,我给了6万元现金,到了45天之后还是没有拿到分红,游小红就说银行的行长被抓买基金的分红拿不到。还有10万元是在2014年8月份,游小红说在外面搞监控工程要给别人送红包走关系,说工程搞完之后就还给我,也没有给我。还有一次游小红说有急用,就现金给了他3.7万元,之后在晚上又给了他1万。到了2015年9月游小红还是没有把买基金的分红和本金给我们,我们找他要钱,游小红就说他可以买到低价的房产,一年之后可以拿到房子,房子总价78万元,说还差5万元,我又给了他5万元,到了2016年10月份还是没有拿到房子,这期间我的外甥到游小红说的房子所在地徐东询问情况,根本就没有游小红说的可以买到的低价房产,我们问游小红怎么回事,游小红说是内部的要到10月中旬才能拿到,但是一直到10月底还是没有拿到房产,我们就报警了。这前后我们一起给了游小红77.7万元。其中30万元是游小红用我的建设银行的卡转的,22万元也是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转的,剩下的25.7万元我是给的现金。我没有给钱李某3和游小红结婚用,游小红在结婚之前已经把钱骗走了,他们只拿了结婚证,没有办仪式买房子。9、被害人胡某的陈述:2013年7月,我和同事李某3以及另外两个同事在光谷吃饭,李某3的男朋友游小红也来了,在聊天的时候游小红说可以帮我们买基金,有高额回报,我们几个同事当场就把各自的信用卡交给游小红叫他帮我们买基金,我交了一张信用卡额度是17000元,三个月之后游小红给我3000元说是买基金的利息,接着他就让我追加投资,我又给了一张储蓄卡,里面有14500元。后来我手上没有钱了,他又让我多办理几张信用卡,我就陆陆续续又办了五张信用卡,办好之后给了游小红。之后我收到很多银行的信用卡消费短信以及还款信息,游小红说都是买基金的,因为他一直在还信用卡消费的钱,我就没有怀疑了。直到2015年10月份我只收到消费短信没有收到还款信息,银行给我打电话问为什么没有还款,我就到各个银行去查,发现游小红一共透支了13万元。我联系游小红他也不接电话,2016年5月31日,我找到游小红家里找他要回了我的七张卡,前几天(11月16日)民警联系我核实情况,我才知道游小红涉嫌诈骗被抓了,我就来派出所报案了。我共给了他六张信用卡,一张储蓄卡,他把储蓄卡里的钱取出来了。我总共被游小红骗了13万元,包含储蓄卡里取出的现金人民币14500元。10、被告人游小红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我对我姑父蔡某1一家谎称我能买到3分利润的基金,说是只有内部人员才买得到这种基金,并且让他们不要多问等着分红就行,蔡某1最先给了我2万元,后我又以新的基金下来了催他们购买,陆陆续续从蔡某1一家手上拿了人民币50万元,这些钱有现金也有银行转账,前期我还给了蔡某1人民币1万2千元钱,说这是基金的分红,其实也是蔡某1自己的钱,目的是让他们相信我帮他们买了基金并赚了钱。后来就一直没有给他们钱,这50万元我都自己拿去做生意了没有赚到钱,蔡某1的儿子蔡某2要结婚,他们催我把基金的钱拿出来买房子结婚,我以国家经济不好、银行行长被抓等理由拖着没有还钱给他们。蔡某1他们逼我还钱我还不出来,我就又谎称我可以帮他们买一套内部的便宜房子,他们刚好要买房子,我就介绍给他们在徐东销品茂附近东原锦悦小区有便宜的房子是期房,到2016年10月底交房,73万元,125个平方,50万元就不给他们了,然后再加23万元。他们没有那么多,只有13万元,我就说帮他们垫付,又收了他13万元,其实我没有购买这个房子。我当时(2016年10月28日)在派出所里还有侥幸心理,因为做生意的时候外面还有些朋友,我想先出去找人帮忙,看能不能把钱还给蔡某1让他不告我,我就对警察谎称说我确实帮蔡某1购买了房子,我找了东原锦悦的股东罗先成和赵某来购买这个房子,这两个人都是我自己编的,其实基金、房子、罗某、赵某都是假的。这63万元中有2万元是我找蔡某1借的,用于给孩子治病了,其余61万元都用于做生意了,有的是公司周转,有的是在外边交朋友搞关系消费了。我的公司在光谷东谷银座303室,叫湖北正在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在已经停了。这个公司是我以我老婆李某3的名义注册的,她只是名义上的法人,根本不参与经营。有20万元是转到李某3账上的,是我要蔡某1他们打到李某3帐上的,后来我取的钱,因为李某3的卡和密码我都可以随时拿到手。胡某是我老婆李某3的朋友,她给的信用卡我没有买基金,我把她信用卡里的钱用来自己公司的运转了。我拿了胡某六张信用卡和一张储蓄卡,我只记得有中信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这几个,银行卡是她2013年7月至2015年底在光谷世界城给我的,我没有要求胡某办信用卡交给我,是她自己办的信用卡。胡某的信用卡一共透支了估计有十几万,2015年底胡某来我家找我要钱,我把卡全部还给她了,银行的钱没有还。我给胡某分红不止3000元。我没有给胡某钱,我是准备工程款收回来后就给她的,就给胡某写了借条,现在在胡某手上。我岳父李某1在2017年3月15日到卓刀泉派出所报警称我以高息买基金和低价卖房子的事骗取了78万元,我有争议。这些钱里面有20万元是李某1给我和李某3结婚用的,他把卡给我,我和李某3到银行转的,先从李某1账户上转到李某3账上,在李某3账上放着,后来我又从李某3的账户上转到自己的账户上。还有我孩子住院时支付的医疗费,有几万元吧。我认为这些不是诈骗。李某1开始给的30万元是李某1把他自己的卡给我的,用来购买基金的,我没有买。李某1给我买基金大概有50万元,包括结婚给的钱。买房子的时候我跟李某1讲买基金的73万元分红分出来了,只要再给我拿5万元,我就可以帮他们低价在徐东买一套140平方的房子。其实我没有给李某1买基金和低价房产。原审认为,被告人游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游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游小红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人游小红的上诉理由:原审认定其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上诉人游小红对其爱人李某3的姑父蔡某1声称自己能购买到高利润的内部基金,并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以此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蔡某1以现金、转账等方式交付的共计人民币50万元。2015年6月,上诉人游小红因无力偿还上述钱款,谎称能以低价购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东原锦悦小区的商品房,并以此为由继续骗取了蔡某1现金人民币13万元的购房款。上述钱款共计人民币63万元已被上诉人游小红挥霍。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上诉人游小红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以能购买内部基金和低价购买房产为由,先后骗取其岳父李某1共计人民币77.7万元,该钱款亦被上诉人游小红挥霍。2013年7月,上诉人游小红以自己能够购买到高利润的基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储蓄卡中的现金人民币14500元及信用卡一张,后又欺骗胡某以购买基金为由办理了五张信用卡供其使用。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上诉人游小红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未予偿还。后被害人胡某偿还了上述信用卡中的透支款项。2016年10月31日,上诉人游小红向公安机关投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游小红提出原审认定其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蔡某1、李某2、胡某的陈述、证人李某3的证言、银行业务凭证及流水清单、《房屋购买协议》、承诺书、借条等书证与上诉人游小红的供述相印证,证实上诉人游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购买高利润的内部基金的事实骗取他人钱,后又隐瞒未购买内部基金的真相,再次虚构其能够购买低价商品房的事实,继续骗取他人钱财,累计达人民币142.15万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构成诈骗罪。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李某3的证言、信用卡账单及还款记录与上诉人游小红的供述一致,均证实上诉人游小红虚构可以为他人购买高利润内部基金的事实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截止案发时,仍有人民币11万余元的透支消费金额不能偿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上诉人游小红的上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游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2.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游小红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游小红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游小红诉称原审认定其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雄文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