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顺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顺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8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顺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作林,经理。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奎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顺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25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仙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