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戚泰雨与徐保春、杨桂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泰雨,徐保春,杨桂莲,徐桂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007号原告:戚泰雨,女,192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李峰,浙江虎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保春,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杨桂莲,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拱墅区。被告:徐桂香,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泰雨诉被告徐保春、杨桂莲、徐桂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泰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瑞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