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康刚元与袁国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刚元,袁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896号申请执行人:康刚元,男,汉族,1973年7月8日,住内黄县。被执行人:袁国朋,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康刚元与袁国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国朋名下登记有车牌为豫EGPx**东风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袁国朋名下车牌为豫EGPx**东风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军伟审判员 李庆彬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