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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康刚元与袁国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刚元,袁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896号申请执行人:康刚元,男,汉族,1973年7月8日,住内黄县。被执行人:袁国朋,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康刚元与袁国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国朋名下登记有车牌为豫EGPx**东风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袁国朋名下车牌为豫EGPx**东风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军伟审判员  李庆彬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