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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霍卫军与梁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卫军,梁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983号原告:霍卫军,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梁志刚,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霍卫军与被告梁志刚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