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清、李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清,李克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676号原告: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富康花园10-3-202号。法定代表人:李玮,经理。被告:李长清,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克娜,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清、李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