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18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冯爽、吴春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冯爽,吴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8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56室,组织机构代码09798461-5。法定代表人许深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小翠,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冯爽,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吴春艳,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通河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爽、吴春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爽、吴春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6048.66元,支付罚息(其中计至2016年8月4日的罚息为55726.71元,之后的罚息以232298.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99%×1.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催收工本费2500元以及支付律师费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23元,由被执行人冯爽、吴春艳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冯爽名下黑A×××××号、黑A×××××号车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时无法处分。除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聂赫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