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润卿罚金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润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980号被执行人:周润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周润卿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9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应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