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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开发区大地陶瓷营销中心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新洲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开发区大地陶瓷营销中心,大同市新洲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开发区大地陶瓷营销中心,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魏都大道芙蓉园小区外围7号。法定代表人:乔扬帆,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人工商户,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世纪花园22楼1单元11号,身份证号:14022219920513053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同市新洲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730号益丰商务大厦C2座5层。法定代表人:项立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开发区大地陶瓷营销中心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新洲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新洲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178120元,,执行费2572元,共计180692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新洲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806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