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保杰、张晓芸等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王子豪,付耀伟,张晓芸,王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7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俊,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羁押。被告人王子豪,男,1976年8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羁押。被告人付耀伟,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羁押。被告人张晓芸,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保杰,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西检金刑诉[2017]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俊、王子豪、付耀伟、张晓芸、王保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俊伙同王子豪、付耀伟、张晓芸、王保杰等人,于2017年5月26日23时许,在西城区广安门红莲南路交通队北面红绿灯处,因同事唐俊杰、李佳庚等人与张超、纪孟龙(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在双方互殴过程中五名被告人共同打砸张超驾驶的大众途观轿车。经鉴定,大众途观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9998元。被告人马俊、王子豪、付耀伟、张晓芸、王保杰于2017年5月2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五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双方已达成和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俊、王子豪、付耀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晓芸、王保杰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马俊、王子豪、付耀伟、张晓芸、王保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俊、王子豪、付耀伟、张晓芸、王保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二、被告人王子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三、被告人付耀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四、被告人张晓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王保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