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吕西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刑初11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西亮,男,2011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2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日,因收购赃物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5日,因盗窃被杭州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7]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西亮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郑成功出庭,指控:2017年8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吕西亮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x排屋,攀爬至被害人屠某家二楼阳台后进入室内准备盗窃时被被害人屠某当场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西亮具有犯罪未遂;累犯;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吕西亮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西亮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吕西亮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西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西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望浙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书记员 夏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