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建芹与嵇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芹,嵇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5312号原告:张建芹,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存昊(原告之儿媳),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嵇法,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张建芹与被告嵇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张建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建芹负担。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荣乾 微信公众号“”